公募FOF蓄势待发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黄淑慧 2017-02-16 11:22: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公募FOF渐行渐近,从证监会最新《基金募集申请核准进度公示表》显示的FOF申报情况来看,目前共有24家基金公司申报了50只各种类型的FOF产品,这些产品均已经得到受理,正在等待第一次反馈意见。

基金公司发力备战FOF

随着公募基金数量的迅速扩容,FOF迎来了发展契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已发行公募基金产品3820只,管理资产规模超过9万亿元,产品覆盖股、债、货币、商品以及QDII等大类资产。公募基金数目逼近4000只,这一方面拓宽了FOF投资的可选范围,另一方面投资者择基难度的加大也为FOF发展提供了需求基础。

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正加入到备战FOF的阵营中来。目前,共计有来自24家基金公司的50只FOF产品获得证监会受理。其中招商基金申报了4只产品,华夏、富国、广发、汇添富、建信、南方、诺德等基金公司也较为积极,均上报了3只产品。从上述产品的命名来看,一些公司按照投资者风险偏好构建产品梯队,比如广发基金的3只产品分别命名为锐意进取、安心如意、稳健求精;有些公司则以量化配置和选基为主诉求点,基金名称中也包含量化字样;有些产品则冠以“全天候”名头。

据了解,基金公司目前对于FOF的投向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内部FOF,主要投资于自家公司的基金产品,适当配置外部公司的ETF等被动指数型产品;二是全市场FOF策略,即申报的产品投资范围面向全部公募基金市场的数千只产品。

业内人士分析,实践中采取前一种思路的情况预计会更多一些,因为这种思路在较大程度上可以减轻FOF双重收费的问题。依据2016年9月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FOF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FOF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FOF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FOF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FOF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因此,如果FOF主要投资于内部基金,则可以规避双重收费的问题;而如果投资于费率较低的外部工具型基金,也可以将双重收费的影响减小。

配置型FOF组合10-12只基金为宜

目前各家基金公司还在继续招兵买马,构建了自己的FOF投资团队,不少基金公司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比如华安基金就成立了专门的基金组合部负责公募FOF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不少成员是国内第一批开展基金研究评价的专业人士。其他有些公司则将FOF业务归属于原有的业务部门,比如长信基金FOF投资业务脱胎于原先的量化投资部,目前隶属于长信量化业务条线。

不少基金公司都十分重视FOF业务线的发展。比如诺德基金表示,已经将发展FOF产品定为整个公司最重要战略目标之一。目前公司的FOF管理团队规模已经超过10人。在目前已上报证监会的3个产品方案中,着重于战术资产配置型产品的布局。这些方案中既包括偏股型,也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型的FOF产品方案。接下来将以战略资产配置为重点方向,进一步完善诺德FOF产品方案体系。

尽管最终的产品尚未推出,但多家基金公司均已经在进行模拟组合的构建和业绩跟踪。比如富国基金公布的一只FOF模拟组合,组合整体追求绝对收益,权益子基金追求相对排名,目前组合中包括了10只内部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被动指数型基金和货币基金。

对于FOF持有多少只基金为宜,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刘亦千认为,从风险计量的角度,对于单资产FOF而言持有5-8只基金已经能提供足够的分散下行风险的功效。而配置型FOF策略上兼顾股债两市,甚至可能加入另类资产,所以涉及到的基金将会更多。外部FOF组合如果核心资产基金持有数量为5-8只(如偏股FOF或者激进型目标FOF肯定重仓股票基金),再搭配一些卫星资产基金,FOF总共配置基金的数量从理论来说将接近或超过10只。而对于内部FOF而言,其具有信息对称以及意见的一致性优势,配置的基金数量可能比外部FOF偏少一些。目前市场待发行的公募FOF中,配置型FOF是主流,预计10-12只基金的持仓或是它们不错的选择。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