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近日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服务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协会表示,该《服务办法》主要思路包括:明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职责边界,明确登记条件和自律管理要求,同时引入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市场各方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主要是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2014年底,协会曾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下称《外包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而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暴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目前也面临诸多挑战。协会指出,从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行业存在服务机构与管理人权责划分不清,履责要求不明确,自律管理措施不完善,退出机制缺乏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协会在原《外包指引》的基础上,起草了上述《服务办法》,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原《外包指引》同时废止。
针对权责划分不清问题,《服务办法》在总则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服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时《服务办法》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而服务机构则不得将已承诺的服务业务转包或者变相转包。
考虑到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业务运营系统是私募基金行业数据基础和运转基石,《服务办法》单章重点规范基金份额、基金估值和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职责和履责要求,并新增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两项服务业务类别,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
同时,为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服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重点规范了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到基金财产账户之间的资金安全制度设计,明确了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要求,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
此外,《服务办法》强化了托管和服务业务内部防火墙设置要求,强调了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和互相校验,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并规范了对服务机构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底线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基金销售电子合同平台的履责要求等。
另外,《服务办法》还单章明确服务机构的登记要求、细化登记材料,规范信息报送和变更要求,提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处罚措施,并针对长期不开展业务、严重违规等情况,引入了退出机制。根据规定,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三项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具备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等条件。而服务机构若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备案名单,其中包括券商、银行、公募基金等机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