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17日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但转制初期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综合管理能力处于建设初期,尚不具备投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因此,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通过境外母行进行。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我国市场的经营发展基础不断加强,已具备了一定的并表管理能力,因此对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进行再投资的监管政策予以明确。未来在符合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外资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境外母行为主体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以在华法人银行为主体进行投资。
《通知》称,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华外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大部分托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华外资银行通过与境外母行或联行开展集团内跨境协作,可以为母行集团客户关系的日常维护、跨境协作、沟通联络等提供服务,协助境外母行或联行为中资企业客户在境内外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通知》的出台,有助于外资银行更好地利用自身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在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以及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
截至去年12月末,外资银行在华设立39家法人机构(下设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31个,分布在70个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