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全面落实公司债风险管理责任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松林 2017-03-22 15: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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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日前发布实施。《指引》全面落实了公司债市场各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要求相关各方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持续监测、排查、预警信用风险,及时发现和尽早化解风险。《指引》建立了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受托管理人每半年提交定期报告,并就高风险债券不定期提交临时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风险状况。

相关市场机构表示,《指引》的发布有助于尽早发现风险隐患,从制度上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权益保障和更良好的投资环境,也有助于投资者针对不同债券信用风险做出客观理性的评价、形成合理的投资理念。

加强信用风险防范势在必行

2015年1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放宽了发行人范围,降低了发行门槛,简化了审核流程,从而推动交易所公司债市场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上交所挂牌转让/上市的公司类债券余额已达到4.4万亿元。但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潜在的风险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比如,市场参与主体重发行融资、轻存续期管理和信用风险防范,投资者缺乏理性判断债券信用风险的能力和意愿;同时,债券市场在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等方面也都存在不足之处。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显现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进行,局部地区和产能过剩行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发酵,违约事件屡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发生违约的债券达70只,违约金额共计342.58亿元,是前两个年度合计违约金额的3倍。在此背景下,加强信用风险防范措施势在必行。

国泰君安相关人士表示,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是一个高速、跨越式发展的市场。其间存在的种种问题,既有市场发展较快的客观原因,也有债券市场基础制度不完善导致非市场化行为及行政介入较多的因素。因此,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是中国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打破刚性兑付,直面债券信用风险是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到现阶段,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是各参与主体必须承担的现实问题。《指引》的发布,对尽早发现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具体来看,《指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全面落实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强调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的核心作用;二是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事中防范化解,要求相关各方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持续监测、排查、预警信用风险,及时发现和尽早化解风险;三是突出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将债券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就不同风险分类的债券做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受托管理人每半年向上交所提交定期报告,并就高风险债券不定期提交临时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风险状况。

专业人士认为,上述措施将有效制约发行人融资冲动、不合理融资、日常经营过程中忽略债务风险、激进投资、超额投资的不理性经营倾向。

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部人士表示,《指引》明确了以券商为主导的存续期违约风险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了以券商为中心的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预警机制。作为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主导机构,券商应建立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管理制度,设置专门机构和专门岗位从事违约风险管理、动态监测排查分类、协调督促化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指引》对于未能履职尽责的中介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国泰君安人士也表示,目前债券市场中介机构业务中,低价竞争、恶意竞争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象。评级机构关于债项评级多集中于AA级、AA+级,是否能真正反映债券信用风险,颇存疑问。此次《指引》对中介机构参与受托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对杜绝低价低质中介服务、净化竞争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指引》的相关要求对于中介机构提高自身执业水平也有明显促进作用。

中诚信评级公司人士在充分肯定《指引》对于防范和化解债券市场风险重要意义的同时,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建立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第三方担保以及其他信用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以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建议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作用,逐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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