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市场管理办法出炉 取消私募债允许发行可转债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左永刚 2017-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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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市场合格投资者包括五大类,并将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

5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另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包括五大类,并将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

根据《办法》,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这意味着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将不能再发行私募债。

《办法》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区域股权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五大类,即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证监会出台《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的需要,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总体思路,注意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既坚持基本行为底线,又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办法》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办法》共7章,53条,其中明确细化了省级政府和证监会职责分工,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省级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省级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根据《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下一步,省级政府将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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