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机构投资者获得散户“芳心”
是监管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昨日参加一个小规模论坛,一位与会嘉宾的一番发言,引起笔者的思考。他说,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监管,落脚点应该是让机构投资者能够容易地获得个人投资者的信任,从而改变我们现有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习惯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股市散户投资者众多是一个客观事实。要改变这一现状,当然要大力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但同时,机构投资者也要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好的服务。如果机构不能提供周到、质价相符的服务,散户为什么要信任你呢?所以,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稳定器作用,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需要监管者更多的作为,更创新的举措。
在海外成熟市场,比如美国股市,从1950年开始逐步“去散户化”,其原因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管理财富、识别管理风险的优势越来越明显,使得美国散户愿意将资金交给机构管理。其他方面,如税收、交易机制和管理制度、法案保护力度等,使散户直接参与股市的动机减弱。
当然,境外市场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不能认为“外国的月亮一定比中国圆”,而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机构投资者在股市剧烈波动中充当着“稳定器”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资本市场已经得到验证。业内人士表示,从投资理念来看,机构投资者大多信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更注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并通过长期持股来获取合理回报。更重要的是,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博弈中,如果上市公司股价出现不理性的波动,就会有机构迅速介入,通过反向操作实现套利,促使股价回归合理,从而有效地遏制股市的大幅波动。
但是,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价值型机构投资者,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任务。很多人认为,中小投资者要改变投资理念。其实,对机构投资者来说,何尝不需要改变呢?“让机构投资者能够容易地获得个人投资者的信任”,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笔者认为,监管者需应调整监管重心,对机构投资者实施“德”“法”双重监管。首先, 机构投资者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绝不能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金优势、成本优势乃至信息优势,在市场上进行一些不理性的投资,甚至做一些违法的事情,破坏市场发展,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机构必须对所服务的客户群进行全面考量,如客户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出各类产品,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
再次,必须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理性、价值类别指标的评估。应当尽快组织专家力量,建立和实施更为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使这项工作可见、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