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J回归之梦”越来越具象。今年两会期间,在回答记者提出的“海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回归A股,适合IPO还是CDR的方式”的问题时,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CDR的方式更合适。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这种已成为国际惯例的做法,可避免一些法律原则上的不适用情况,从操作成本、时间成本看,新经济企业以CDR方式回归A股更具可操作性。
要说清什么是CDR,就得先说说DR。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家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将一定数额股票委托某家中间机构(通常为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交易。
之前,经常被提及的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如今被提上日程的CDR(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境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
业界预测,最可能率先回归A股的新经济企业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已在境外上市的、拥有超大市值的企业;二是尚未在境内外上市,但已搭建VIE架构的“独角兽公司”。对这两类企业来说,采取CDR模式可谓多方共赢。
首先,发行CDR可以推进股票市场发展,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CDR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通过它的发行可以加强我国资本市场与境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及国际知名度,使之逐步与国际接轨。“BATJ”回归A股的一重意义,就是利用好境外比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环境,给内地企业树立榜样。存托凭证形式让监管部门能够根据市场形势直接控制公司融资规模,而不是像新股发行一样依照项目资金需求决定融资额多寡。
其次,发行CDR为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内地融资提供方便。当前境外公司、特别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通过发行CDR可大大节约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实现在内地市场直接融资。与直接到A股市场发行股份不同,境内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只是海外市场既有股份的延伸,对于境外市场投资者而言,这不是新增股份发行,对原始股东权益不会出现摊薄作用。
最后,发行CDR可以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能够获准发行CDR的公司一般为境外优质上市公司,有较大投资价值,可以丰富投资者证券投资组合标的。与其挖空心思昼夜颠倒炒美股,投资者不如在习惯的交易时段参与CDR,让更多国内投资者分享海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收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安排还需在技术环节上进一步细化。由于目前A股仍是个以散户为主的市场,可以预见,初期CDR比例不会太高,定价也可能与境外市场有差异,加强投资者教育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