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称,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财政部对当前金融企业融资行为的一次全面的规范化要求,其实质是通过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投资基金行为、强化资产管理业务等多种机制,理顺金融企业和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关系,增强金融企业自我理财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益分享机制,进一步强力约束政府融资行为,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这有利于进一步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控制隐性债务扩大,达到全面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相互传导有积极作用。
“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存在一些重点风险领域。如,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实为债务融资平台的投资基金,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筹资与地方建设项目债务对接,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在为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时强调政府背景,参与伪PPP项目投融资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总体要求和审查重点。二是关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PPP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三是关于财务、资本管理要求和绩效评价。
有关负责人要求,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对国有金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过大冲击,又要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