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旨在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于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包含成果转化收入的50%部分实行个税免征,可以将其理解为给科技人员提高“个税起征点”。
据悉,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张依群表示,这项政策制度设计是对科技人员的一种奖励激励机制,即科技人员科技创新能力越强、成果收入越高,其个税减征额度越大。一是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增加了科技劳动成果的价值,可以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成果所得;二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调动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对推动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三是这项政策是我国科技立国、创新立国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可以有效增强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后劲;四是成果转化收入减半征收个税,突出在于成果转化,客观上要求科技成果必须要实用、有效、有市场,才能转化成收入,这对“产、学、研”的对接会形成鲇鱼效应,从而促进科研和成果转化应用的良心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