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希望中国公司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一鸣 2017-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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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在第六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就公司法是否需要进一步改革,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启动公司法修改等问题发表看法。

赵旭东认为,改革的第一个问题是公司治理。他指出,自己对此深有体会,一个体会是法律设计与实践运行脱节,公司治理的法定权力配置与公司运行的实际权利分配脱节,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与实际决定公司治理效果的主体脱节。第二个体会是公司治理规范的指向错位,着力点偏离。公司治理规范把关注点和注意力放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形式上,而忽略了对实际影响公司治理效果主体的法律规制。公司法应当明确这些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其权利和义务相匹配,这才是改变我国公司治理最根本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资本制度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力度虽然已经很大,但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这就是要与资本制度的放宽、门槛的降低相适应建立一套新的保证交易安全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第三个问题是公司担保制度的完善。公司法第19条规定担保制度后,对这个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违反第19条规定的行为有效还是无效,学界一直争论激烈。司法机关长期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多个部门的意见也难以统一。赵旭东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交由立法机关解决,明确相关规定,不要让争论持续下去。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股票制度的修改。公司法当中有若干涉及公司股票的规定,都是在传统公司形态之下形成的规则。新时期的公司有新特点,特别是信息化、电子化、无纸化的交流形式已经普遍使用,公司法这方面的规则需要进行系统梳理。

第五个问题是股东大会制度的改革。这方面若干制度需要调整。如网络投票、表决权征集、类别股、股东大会最低出席比例等制度,很多时候已不能满足证券市场、股份公司的需求。

第六个问题与风险投资、对赌协议相关的改革。目前,就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认识。问题的核心集中在公司法的两个规则,一个是盈利分配规则与对赌协议中固定回报条款的冲突;另一个是股份回购条款与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限制的冲突。要解决这两个问题,不应采取突破现行法律的方式,而是应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第七个问题是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的问题。公司决议无效制度中规定的撤销期间是两个月,但因部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并不通知股东,很可能导致股东丧失主张决议撤销的权利。司法解释力图弥补这样的缺陷,但却因司法越权的问题而未能实现。因此,期望未来公司法在修改时能够彻底调整这一规定。

第八个问题是关于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隐名投资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投资结构,对于这样的情况,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不成熟,司法解释不得已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司法解释不能完全取代公司法,这样重大的问题还是应当通过立法加以系统规定和解决。

第九个问题是关于公司股东除名权的问题。公司股东的除名制度是公司法应有的制度,但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司法解释虽然对此作了裁判性规定,但也不能替代公司法对此的制度安排。

第十个问题是关于董监高法律责任。这是司法的重大问题,但公司法并未对董监高法律责任的承担,特别是归责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监管机构在确定董监高责任时,到底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理论上的争议。

赵旭东指出,关于公司法需要修改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深层次改革,如公司治理制度;二是精细化改革,如公司决议撤销、股东大会制度等;三是协同性改革,公司法修改要与证券法、司法解释等保持同步和协调;四是现代化改革,以适应中国经济电子化、信息化的实际情况。期待公司法的修改能够早日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国公司制度早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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