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昨日发布通知,将于6月18日起启用新版《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及《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
前期,深交所已启动了上市公司新版证券上市协议签署工作。此次通知的发布,是深交所继续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补齐制度短板,夯实监管基础,体现契约精神,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
近年来,深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的发行人对交易所债券市场规则不够熟悉、不够重视,导致出现违规行为。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针对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作出系列制度调整,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交易所应与申请证券上市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现场检查、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交易所应当比照有关规定,对证券在交易所发行或者交易的其他主体进行监管。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一线监管工作,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要求,深交所启动了新版协议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广泛征求了公司债券发行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的意见与建议,持续对协议内容予以改进完善。
据了解,此次修订,对原协议进行了全面优化和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丰富了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出具监管建议函等监管手段,补充了深交所对证券实施停复牌、作出暂停、恢复或终止其交易决定的重要职能。
二是充实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监管依据。明确了发行人及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收益分配、按约使用募集资金、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契约精神,明确了深交所与发行人、管理人应当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同时,深交所还应当为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停复牌办理、还本付息或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业务提供设施、咨询以及培训等服务便利。此外,新版协议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将原协议规定的指定仲裁管辖,调整为允许发行人和管理人自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四是进一步提高了自律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新版协议规定,深交所建立自律监管内部救济制度,保障发行人及管理人对深交所相关重大自律监管决定申请听证、复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