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为三分之一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程竹 2018-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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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网站7日消息,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于4月10日起施行。《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透露,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治理出台相关一些办法,现在正在做的是独立董事办法。

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保监会介绍,当前,保险行业整体上已经呈现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变化,但在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包括对股东资质、股权取得方式、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

《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等方面的规范。

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督方面,《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Ⅱ类、财务Ⅰ类等四个类型。

何肖锋指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办法》将股东准入分为四类,也就是说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何肖锋表示,对于一些资金的处理、财产权问题,行政机构没有对财产权进行处置的权力,但在下面两个路径设置了一些条件:

一是要求出资时承诺,承诺是自有资金,以及承诺是自有资金后,出现问题的后果;还要承诺,允许监管机构对其股权进行处置。

二是在规则层面,在章程里面增加条款,如果承诺出现真实性违背,对其他股东形成不好后果的话,章程要约定允许监管机构按照合理方式进行处理。

实施穿透式监管

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办法》还建立三项准入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准入条件。

《办法》还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要求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在股东资质方面,规定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且合计持股达到某类股东标准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该类别股东的资质条件。

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通过股权预披露、公开质询等公众监督手段,股东承诺及声明等自我约束手段,章程特殊条款等公司治理手段,全面加强股权审查。同时加大对违规股东的查处,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所持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说,按照新的《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是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监管措施。对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将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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