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2017-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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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依法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一宗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一宗内幕交易案,一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昨日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对上述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介绍。

在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张学阳为持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截至2014年9月18日,张学阳累计减持精伦电子数量占当时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的3.49%。

2016年7月20日,张学阳再次减持精伦电子,减持数量占当时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的2.89%。他在累计减持精伦电子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继续减持精伦电子,违法减持金额约为5077.7万元。

证监会认定张学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张学阳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对其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

而在内幕交易案中,蔡开福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浔兴股份”)控股权转让这一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开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浔兴股份7万股,获利约7.5万元。

证监会认定蔡开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没收蔡开福违法所得约7.5万元,并对其处以约22.5万元的罚款。

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湖北运鸿创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运鸿创赢”)发行的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未履行备案手续,该基金募集过程中,具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

同时,运鸿创赢在其官方网站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按规定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两次股权变更的重大事项。

证监会认定运鸿创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5条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运鸿创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6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刘庆、李风雷、赵喆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高莉表示,证监会将继续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牢牢坚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使命,牢牢坚持防范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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