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发布公告,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修订。
《章程》是上期所设立、运营的基础性和统领性文件,确立了会员制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明确了交易所业务范围及自律管理的 基本职责。在交易所市场建立、发展、规范和监管进程中,《章程》发挥了应有的保障作用。
但随着期货市场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市场规范与监管的持续推进,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交易所在组织市场、监管市场、发展市场过程中面临的形势任务、内外条件、制度环境、现实需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章程》出现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为此,交易所对《章程》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根据上位法调整相关内容,与现行《条例》、《办法》和其他期货法规保持一致。《条例》、《办法》已多次修订,相关内容在本次《章程》修改中予以体现,如将会员范围由企业法人调整为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删除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报批以及提取公益金的规定等。
二是完善会员制交易所治理结构。明确党委对交易所的核心领导作用;新增监事会一章,明确监事会地位及职能;丰富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方式,为网络等通讯会议召集提供依据;强化会员大会作为权力机构作用的发挥;完善理事会决策机制;落实经营管理层的执行职能;完善会员理事的选任机制。
三是拓展交易所业务发展空间。《章程》为交易所上市期权提供规则依据,明确期货交易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交易;为开展国际化业务预留制度空间;为扩展交易所服务内容,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提供交易、结算、交割等服务内容;为未来结算业务发展预留空间。
四是丰富和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章程》明确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拓展一线监管职责范围;丰富一线监管措施,明确交易所对期货市场参与者遵守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同时强调交易所应当向证监会报送期货市场参与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积极配合证监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丰富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
五是完善会员管理,落实会员在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章程》进一步明确会员权利;强化会员自我管理要求;加强会员对客户管理要求;完善会员资格终止情形,增加有关放弃会员资格的规定。
《交易规则》的修订过程中,上期所遵循合理划分规则层级、易粗不易细的原则,将《交易规则》划分为十三章,删除过于操作性条款,新增和实质性修订一些条款,并将相关条款合并整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现行期货交易制度。确立已实际运行业务的规则依据:如增加套利交易管理制度、增加可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有价证券种类、增加强制减仓制度等。修改与实际业务存在冲突的制度规定:调整上市品种范围、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确定方式、限仓制度等。根据“合理划分规则层级”原则,将操作性条款纳入实施细则层面,仅在《交易规则》中确立制度基础和依据。
二是为制度创新提供规则基础。建立期权交易制度框架、境外机构参与交易的制度框架、做市商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框架,以及为其他制度创新预留空间的条款。
三是强化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责。构建监管投资者交易行为和监管会员并重的监管模式,督促会员承担起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职责;确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与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并重的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对市场整体风险的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是健全期货交易责任构成要件。确立期货交易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明确期货交易的责任主体和范围;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在界定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健全了争议处理机制。
据了解,本次《章程》和《交易规则》的修订草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