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风险无死角 券商告别场外股票质押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蕊 2018-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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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场外股权质押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券商正式宣布告别场外股权质押的舞台。此时,距离券商获准开展场内质押业务,刚好过去了5年。

事实上,早在年初监管层就曾表态禁止券商参与场外股票质押,券商对此次形成明文规定早有心理预期。分析人士认为,券商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主要集中在场内,叫停场外质押对业绩影响不大。但由于券商场内股票质押市场份额呈现下滑趋势,《通知》或意在引导股票质押业务整体风险偏好降低。

“量小”也需控风险

一般情况下,股东如需将手上的股票作为质押物获取金融机构资金,可以选择场外股票质押和场内股票质押两种方式。最初,融资方想要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一般需要与融出方一起前往登记公司办理质押手续,也即是所谓的场外股权质押。但由于股票并没有进入融出方的账户,因此一旦质押股票股价下跌而不能偿付贷款,此类股票就大多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处置,过程相当麻烦。

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一起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允许券商及其成立的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通过交易所系统进行业务上报的流程化操作,场内股票质押自此横空出世。

根据国泰君安研究所的统计,由于场内股票质押相较场外更加便捷、标准,以券商为主导的场内股票质押在2013年后迅速崛起。2014年之后,券商股票质押市场稳定在60%左右,而银行、信托份额仅各占约15%。

虽然场外股票质押规模并没有公开的数据统计,据估算,券商的股票质押业务大部分以场内形式为主,场外质押规模相当有限。广发证券认为,按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数据,截至2017年12月底,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场外股权质押业务(不含资管)存续合约涉及资金规模为50.8亿元。而根据长江证券的统计,目前券商股票质押融出资金规模合计约1.5万亿元,差不多相当于场外质押业务的300倍。

券商场外质押业务收入占比不高

国泰君安非银行业分析师刘欣琦表示,截至2018年6月1日,证券公司作为质押方的股票质押参考市值为17198.6亿元,根据其对部分大券商及中型券商的调研,券商主动参与场外股票质押业务的较少,多为场内股票质押做“场外补质押”等配套,场外股票质押业务的占比不足10%。

广发证券非银分析师陈福强调,此次《通知》叫停的仅为占比很小的、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其管理的资管计划的场外股权质押。实际上,场外股权质押的主力资金融出方为银行、信托,对于银行资金而言,信托计划可以直接放款,通过券商的场外质押需要多套一层资管计划,徒增成本,因此银行资金通过券商资管进入场外的规模很小。

在占比极小的情况下,此次全面叫停券商场外股票质押业务,预计对证券行业的实质影响不会很大。刘欣琦表示,2017年28家上市券商股票质押利息收入(未扣除利息支出项)占券商整体收入的10.4%,按场外规模占比5%测算,这部分业务仅贡献券商整体收入的0.52%。此外,本次叫停将采取新老划断,存量到期终止,且今年初以来大部分券商新增场外股票质押业务已经暂停,实际业绩影响更小。

广发证券非银分析师商田表示,券商参与的场外股权质押业务整体规模偏低,且呈萎缩态势。原因在于场内质押在交易方式、处置方式上比场外质押灵活。“券商参与场外股票质押业务已于今年2月通过窗口指导叫停,此次为前期窗口指导后的规定落地。”他说,由于业务风险较高,折扣率、费率较银行、信托均无优势,券商参与场外股票质押及盯市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新增托管资产,因此《通知》对券商业绩影响轻微,但有利于引导股票质押业务整体风险偏好降低。

降低整体风险偏好

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股票质押新规首次对质押集中度、单只股票质押比例、质押率上限等细节做了明确约束,给券商场内股票质押新增业务带来较大挑战。另一方面,在去杠杆、防风险的监管背景下,监管部门力推券商表外股票质押回表,券商表外股票质押(通过资管计划而非自有资金)承压较大。

因此,今年3月以来券商在股票质押市场上的份额出现大幅下降,根据国泰君安非银研究团队的统计,券商占据份额约从60%下滑至40%。

受限于股票质押新规,券商无法上报超出质押比例上限、质押集中度上限等标准的股票质押项目,若券商仍有意愿积极促成该股票质押项目落地,转到场外成为一种选择。但这种情况下,监管将无法通过场内系统对股票质押市场进行统一监控、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对券商来说,场外股票质押在业务流程上的风险及处置平仓风险也较大。在券商场内股票质押业务开展承压的背景下,防范券商的场外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华创证券非银分析师洪锦屏指出,对于上市券商尤其是龙头券商,此前场外股权质押的规模较小,部分风控较严的券商更禁止进行相关业务。而在长江证券非银分析师周晶晶看来,实际操作中,券商由于拥有场内渠道通常不会舍近求远参与场外质押,因此《通知》意图在于将券商从场外股票质押中隔离出来,降低场外股票质押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于质押业务的影响。但需要警惕的是,如果质押方无法到期还本付息或将对市场流动性形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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