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2018-05-19 08: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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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期对5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这5宗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了介绍。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违法上市公司为恒顺众昇,操纵市场案为广州安州投资管理公司操纵节能风电价格,内幕交易案为三自然人内幕交易宝硕股份。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涉案人姚丽在民族证券任职;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中,蒋乐辉在国元证券任职。

高莉介绍,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证监会查明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未按规定披露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的关联关系;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940.17万元、利润392.14万元,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7991.45万元,利润2834.9万元,导致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定恒顺众昇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并依法决定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广州安州操纵市场案中,证监会查明,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8月26日至8月28日,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安州”)控制使用“广州安州—安州价值优选2号证券投资基金”等22个产品所开立的25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尾市拉抬、盘中拉抬、次日反向交易等方式操纵“节能风电”价格,获利约5057.4万元。

证监会认定广州安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并依法决定没收广州安州违法所得约5057.4万元,并处约5057.4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福亮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宝硕股份内幕交易案中,施立新为洪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硕股份”)合作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陈淼媛与施立新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联络频繁,施立新、陈淼媛共同使用“陈淼媛”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万股,没有违法所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翁凛磊与施立新存在接触联络,同时翁凛磊控制使用“马某杰”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宝硕股份,没有违法所得。

证监会认定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并依法决定对施立新、陈淼媛处以60万元罚款,对翁凛磊处以60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姚丽违法买卖股票案中,证监会查明,2013年9月至调查日,姚丽为在民族证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姚丽控制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约30万元。

证监会认定姚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并依法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约30万元,并处约90万元的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蒋乐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中,证监会查明,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蒋乐辉为在国元证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蒋乐辉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没有违法所得。

证监会认定蒋乐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依法决定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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