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2018-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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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这些案件的处罚情况进行了介绍。

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涉案主体分别是申科股份、永宇冲片,以及时任华鼎股份5%以上持股股东的王俊元。

经查明,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时任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何全波及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的何建东与严某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67条所述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件。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申科股份董事会秘书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永宇冲片对2014年以来存在的11起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对2016年以来存在的10起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6年10月24日,永宇冲片的债权人嵊州市峰帆贸易有限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永宇冲片进行破产重整,2016年10月28日,永宇冲片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

证监会认定永宇冲片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5条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宇冲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永良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邢利、钱纪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和3万元罚款。

王俊元时为华鼎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明,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王俊元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000万股华鼎股份,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接盘买回。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4日,王俊元又通过本人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800万股华鼎股份,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接盘买回。王俊元的上述减持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王俊元向华鼎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鼎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定王俊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1条、证券法第193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责令王俊元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为郑一帆、樊云内幕交易百利电气案。

经查明,郑一帆、樊云为百利电气收购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一帆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百利电气3万股,没有违法所得;樊云控制使用“吴某”证券账户买入百利电气11.54万股,获利约3.8万元。

证监会认定郑一帆、樊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郑一帆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樊云违法所得约3.8万元,并处以约11.3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张锋于1993年12月至2017年1月在国联证券任职,徐斌武于2008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国联证券任职,两人均为证券从业人员。2009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间,张锋控制使用其配偶林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获利约9.4万元;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徐斌武控制使用其配偶王某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买票,共计获利约189.2万元。

证监会认定张锋、徐斌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199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张锋违法所得约9.4万元,并处以约9.4万元罚款;没收徐斌武违法所得约189.2万元,并处以约189.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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