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
银监会13日对外宣布,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将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银监会国际部兼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范文仲表示,此次拟作出政策调整的核心是在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管理方面实施国民待遇。
按照现行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向单家中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投资入股单家中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比例不得超过25%。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主要政策方向有三方面:一是放宽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促进国内金融体系多样化发展。二是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存款要求,支持外资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业务,提高金融体系活力。三是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引导其发挥经营优势,提升竞争力。
不过,银监会也表示,相关开放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修订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及完善相应的审慎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回顾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目前外资在华设立子银行或与中方合作伙伴设立合资银行,以及设立或投资入股信托公司、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已没有持股比例限制。
其中,外国银行在华可设立100%全资控股的子银行,此类银行共设立了38家,包括汇丰、渣打、花旗、摩根大通、法巴、瑞银、瑞穗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子银行。外资与中方合作伙伴设立合资银行有浦发硅谷银行。
权威数据显示,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十多年来稳步增长,经营规模显著上升。截至2017年11月末,我国共有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210家,含外资法人银行39家、外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7家、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31家以及外国银行分行123家;另有100多家银行业法人机构含有外资成分。
以外资银行为例,其分行以上层级机构数自2003年以来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16年末达到474家,基本已覆盖全国。
近年来,随着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发展速度有所减慢,市场份额逐步下滑,中外资竞争格局悄然发生改变。
范文仲认为,这是诸多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拓宽开放政策空间的新要求。银监会将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在拓展开放政策空间、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不断完善监管,坚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目标是促进外资金融机构更平等地参与我国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发展,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竞争、激发市场活力。”范文仲表示,同时,更加开放、多元化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利用和有效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实现专业化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和核心竞争力。此外,在为外资金融机构拓宽在华发展空间的同时,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匹配的制度框架,将为中资机构“走出去”提供与国际对接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