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券商 单个外资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比例可达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2018-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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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券商

单个外资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比例可达30%

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再度迈出实质性步伐。昨日,证监会就修订《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将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券商股份的比例限制提高到30%。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介绍。

《办法》拟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同时,为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规则原名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拟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原规则中关于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券商股份比例的要求,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

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券商股份的比例限制。《办法》拟明确,“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具体而言,要求境外股东近3年的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且近3年长期信用保持在高水平。

六是明确了境内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券商性质变更的相关政策。

常德鹏表示,修改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也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兑现我国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的建设。

据悉,《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8日,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办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并在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依法受理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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