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介绍。
《办法》自2018年5月4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相应修改完善了《办法》。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了境外股东的条件,境外股东须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高莉介绍,《办法》出台后,证监会将相应更新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专家介绍,期货公司对外商投资开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证监会发布《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或收购期货经纪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49%。第二阶段是2014年为落实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开放范围扩大至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外资股比仍为不超过49%。第三阶段是2017年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后,我方对外承诺期货业外资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不限制投资比例,证监会及相关部委为落实承诺陆续出台了配套政策。
从业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期货业扩大开放的政策正式落地,也进一步宣示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心。期货业扩大开放能够与期货市场的开放形成协同效应,促进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境外机构持有期货公司的股比提高后,能够更加便利地将境外客户引入我国期货市场,参与原油、铁矿石等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升相应品种的定价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同时,随着更多期货品种对外开放,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不断提高经营水平。
与此同时,外商控股期货公司,可以为期货业引入境外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系统,提升行业综合实力。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有望引入境外股东先进的经营理念、风控技术、产品体系、信息系统等,促进行业机构改善服务,提升期货业整体管理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