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至此,2017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中提出的三项税收支持政策已出齐。
另外两项税收政策,一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已于2017年11月初联合印发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日前,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也已联合印发文件,执行时间是2017年1月1日。
针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年来,受经济结构调整影响,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出现了一定的下降。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利用好外资对经济结构调整很有意义。
刘向东表示,为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和质量,需要支持外资投向鼓励类的项目,引导外资继续留在中国发挥应有作用。此次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就是转递改善营商环境,持续吸引外资参与中国高质量经济发展。目前来看,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有助于外资重新考虑在华投资布局,鼓励加大对华投资,但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
针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据记者了解,早在2011年,财税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已发文明确对石油行业企业实行综合抵免法,在实际执行中对我国石油行业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石油行业企业的实践也为扩大综合抵免范围起到了试点和基础性作用。
《通知》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即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需要专门架设中间层企业,现行抵免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讲,抵免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但抵免层级增多后,纳税人计算更为复杂、税务机关也会面临较大的征管压力。现行政策规定我国境外所得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是适应当时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随着近年来企业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实施统一的五层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也具备相应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