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自2014年取消行政审批、扩大管理人范围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ABS)在我国便迎来了快速发展期。如何从司法审理的层面保障资产证券化项目法律权益,规避业务风险,成为证券市场上引起热议的话题。
近日,凯迪电力ABS司法判例引起了行业高度关注,尽管该判例仍属于个案认定,不具备普遍法律效力,但作为全国首例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为审查内容的司法裁判案件,市场一致认为该案对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梳理ABS的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夯实资产证券化法律基础,深交所近日在合肥特举办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
“作为被市场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型工具,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在中国刚刚兴起,便迎来快速发展,其在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指出,在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当中,需要一些新型的金融工具予以支撑,这其中两个金融工具发挥了特别大的作用,一个是债转股,另外一个就是ABS。
通过提供将相对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标准化金融产品的途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了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产流动性等目的,是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金融工具。数据显示,自2014年由审批制变成备案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便驶入快车道,2015年、2016年和2017年,ABS发行量分别为2000亿元、4900亿元、9600亿元,连续翻番。到目前为止,ABS存续资产计划1414只,市场规模已达1.17万亿元。
从违约率来看,ABS整体目前整体风险是可控的。数据显示,目前仅有7家企业管理的8只产品处于违约状态,违约率约0.31%,从国际来看,属于较低的水平。不过单个ABS产品的风险仍需引起高度关注。
根据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已经出现违约的ABS的情况来看,少数ABS产品出风险的形态较为严重,如基础资产涉嫌造假、违规抵质押,关联方增信失信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牢固的法律基础和有利的司法保护。
李曙光指出,任何金融工具的创新,自创立出来,都是需要有一套制度予以支撑,并巩固其交易运行的基础,让这些金融工具实现它的最终目的。除此以外,这些新型的创新金融工具还需要有一套防范风险机制。
据了解,目前监管部门在推广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时候,实质上仍是依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去保证相关产品的运行。对此,多位与会专家呼吁,规范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需要全方面、多层次、多阶段的规制完善。
其中,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代希建议,在立法环节将资产证券化纳入《证券法》,使资产证券化的公开和非公开发行拥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监管依据,进而借助《证券法》、《信托法》等上位法,制定具有更高法律效力层级的业务规则,增强专项计划资产独立性,强化破产隔离的法律保障效果。
在司法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谦指出,与传统证券业务类型相比,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信用增级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而这些创新的真伪最终都需要经得起司法的考验。鉴于各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金融审判的专业性,有关证券期货纠纷中的司法裁判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需进一步加大力量。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指导意义不容忽视,建议行政监管机关加强与司法机构特别是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交流沟通,针对一些创新业务和产品及时寻求司法裁判的专业支持,针对同类案件建立同一的审判标准,给与更多的裁判分析,以司法实践工作指导证券实务工作。
在行政监管上,何谦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对基础资产的界定转让、真实出售的具体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经过几年发展,基础资产类型日益多元化,各类新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涌现,而基础资产转让是ABS业务的核心环节,但实践中各类资产的转让登记都比较分散,或者没有一个统一对外具有公信力的转让登记平台,因此建议,发起设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以推动ABS业务更加规范发展、更加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