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增值税影响下沉 保险资管调整产品设计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潘玉蓉 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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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正式征收的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对于各类资管机构的影响正在下沉。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保险资管公司由于业务类型复杂,为对接“营改增”,已经提前对公司产品和系统进行了梳理,一些公司从今年开始,在估值模型中加入了税负成本,将结合新的税收水平调整产品设计思路。

对投资收益有一定影响

资管产品增值税于今年1月1日正式征收,保险资管机构迎来增值税时代。

在“营改增”之前,资产管理行业处于税收监管盲区地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资管产品收益的营业税处理方法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政策规定。

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金融业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随后针对资管产品,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先后下发140号文、56号文等重要补充文件,明确了应税范围、税率和优惠情况。

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钱江涛表示,在140号文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提出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保险资管产品的设计、运营、财务、税务等方方面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56号文以列举的形式指出了资管产品的范围,其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六类产品在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内范围内有涉及。不过,因为统计口径不一,这六类产品的应税总额具体有多少尚难估计。

根据规定,保险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执行3%的简易计税费率。“3%的费率对保险资管产品收益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考虑到征税范围中,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一家保险资管机构人士表示。

一位养老保险资管公司人士测算了增值税征收对于固收类资管产品的影响。目前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收益,大部分来自于信用债投资,假设债券类资管产品信用债持仓比例为75%、以平均收益率5%计算(且假设利率债部分不存在差价交税的情形),资管产品需要额外约24bp(基点)的增值税,短期内这部分增值税税负将传导至投资者和管理方,有可能抑制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的新增规模。

调整资管产品设计思路

140号文、56号文对资管产品相关税收优惠做出了明确规定,如非保本的资管产品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税。这些条件在新产品的设计中被重点考虑进来。

从实操角度,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钱江涛建议,保险资管机构对资管产品涉税处理工作可以分为五步:一是收入性质分析。 明确是利息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还是分红,一般来讲,分红指投资收益,是不保本的收益;二是投资标的分析,如果标的是国债则利息可享受免税,而价差仍属于应税的范畴;三是投资方式分析。投资方式属于买卖、赎回、持有至到期还是分红,这些很可能在纳税人现行财务系统的处理上并没有进行区分,需要根据税务规则进行判定和细分;四是需要判断交易对手,看交易对手是否为金融机构,因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免税的;第五步是判断产品属性,判断其是否为保本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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