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管略有放宽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宗根 2018-07-23 17: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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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宗根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私募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尽管近年来行业合规风控意识有所增强,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资管业务新规》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设置“双20%”比例限制

“在中国的金融历史上,一行两会同时出台相关政策还是很少见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依然在新规里得到了体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表示。 

此次征求意见的“私募资管业务新规”,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比如资产类别方面,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另外,借鉴公募基金的成熟经验,也成为“私募资管业务新规”一大亮点。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

业内人士认为,“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双10%”略显放松。不过,该项规定属于全新规定,不局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受20%限制。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上层资管计划进行一层嵌套情况下,是否会穿透识别20%有待确认。

实际上,除了上述要点外,“私募资管业务新规”还对以下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私募资管业务是信托关系,确立五大原则;严格“去通道”要求,禁止让渡管理职责;明确产品类型、资产类别,规定投资门槛和杠杆比例;规制关联交易,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融资等等。

“从短期来看,新规出台后,市场参与主体可能会有或多或少的阵痛,但从长远来看,新规确立了资管业务发展的纲要,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了资产管理人和投资人方方面面的利益。”某国有大行资管中心副总经理表示。

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资管业务新规”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私募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私募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私募资管业务新规”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对过渡期的安排有所缓和,但在资管行业回归业务本源、打破刚兑、规范资金池、减少通道业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和目标并未发生变化。资管行业仍将面临竞合关系的重塑,各类机构需尽快塑造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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