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网站16日消息,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通知》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衍生工具资本计量国际标准,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通知》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考虑净额结算与保证金协议的作用,并分别规定了重置成本与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步骤和公式。
对于《通知》中提到的“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工具业务,应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二是信用估值风险加权资产。其中,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先计算交易对手违约暴露,即《通知》中“交易对手违约暴露”。从经济意义上看,交易对手违约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业务中,因交易对手违约对商业银行产生的风险暴露大小。
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新要求。首先,《通知》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在区分每个层次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级计算风险暴露。其次,《通知》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成分。《通知》规定,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两部分。第三,《通知》拓展了风险参数的范围和种类,增加了捕捉各类衍生工具的风险因子。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通知》实施范围差异化考虑上,目前,我国开展衍生工具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大部分银行业务量较小。考虑到《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风险计量和系统开发提出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衍生工具业务规模较大或在银行业务中占比较高的银行,应实施《通知》的计量方法,其余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