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张杨
董监高屡屡缺席股东大会,是A股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重大瑕疵之一。不仅如此,由于缺席现象普遍,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比例很低,有公司共12名董事、监事,但会议只出席3人;也有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共10人,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各派1名代表,共3人参加股东大会;有的公司独立董事集体缺席。
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参加股东大会的要求带有强制性,并非可出席也可不出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董监高人员的勤勉义务更有其特殊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其股本总额大,且流动性强,拥有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因而上市公司影响面非常广,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更加要履行勤勉义务,方可维护众多股东的利益。其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并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因此其需要执行更严格的财务制度,且要定期公布财务数据,从而提升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和市场选择。
这更加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必须履行其勤勉义务,从而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更规范和有效。第三,上市公司受到的监管相比普通公司也较大,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股东等的监管,对董监高人员的勤勉要求也更高。
这些特殊性使得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也有着不同之处。由于资本市场所具有的特性,使得上市公司董事的行为造成的影响更为广泛。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勤勉义务相比非上市公司而言,受到的关注更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益出发,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审慎判断和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第二十八条规定,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第二十九条规定,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深交所也对深市上市公司的董事做出类似规定。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兴起和不断发展,董事会成为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董事在公司中的职权也不断扩张。
上市公司股东在作出决策前应该通过各种方式知悉与决策有关的信息。董事行为的总体要求是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职责,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即董事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参加董事会会议、查询或调查相关事宜、咨询及接受建议、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等职责。而其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和表达意见,并保证足够的参会次数是其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之一。
在其位,谋其政。上市公司董监高缺席股东大会,归根到底是对其勤勉义务不够重视。
上市公司董监高出席股东大会情况直接反映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质量。尽管权利不断扩张,但对董监高人员履行勤勉义务的规定却不多见。这就造成了激励与约束之间的失衡,从而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警惕上市公司董监高缺席股东大会现象“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