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起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境外股东的条件,提出了间接持股、外资期货公司高管履职等方面的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介绍,制定《外资办法》,是为了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外资办法》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第二,细化了境外股东条件。该办法要求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第三,规范了间接持股。办法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第四,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规定。按照《外资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