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通知明确,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通知指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