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老鼠仓”案 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雪青 2018-07-07 12: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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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6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对刘晓东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责令改正,对刘晓东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杨威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儒柏处以10万元罚款。此案为私募基金“老鼠仓”案。

此外还有3宗证券从业人员处罚案,包括:上海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钟佳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钟佳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谢敏违法买卖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谢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安徽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常德鹏表示,上述案件中的私募基金“老鼠仓”案,系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凡得基金”)实际控制人刘晓东、投资经理杨威、交易员李儒柏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并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23条第(5)项规定,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实施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私募“老鼠仓”案件数量逐步上升。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且与公募基金相比隐蔽性更强,如何有效打击、遏制该类违法行为,是证监会执法关注的重点。

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监管规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既适用于公募基金,也适用于私募基金。同时,《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第四十条特别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处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罚则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无论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的“老鼠仓”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上述规定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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