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再补监管短板,于6月1日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以抑制日益突出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防控重大信用风险。
近年来,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同时,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此前,仅有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授信集中度风险的监管制度。但随着《办法》的出台,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的情况也将受到监管的规范。
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办法》依据企业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这两个指标,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
具体而言,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从上述标准来看,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
根据《办法》,联合授信机制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和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要和企业签订银企协议,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融资业务中的权利和的义务;此外,联合授信委员会还应设立联席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在上述组织架构安排下,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有三个要点。首先,要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将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就相关结果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企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
根据《办法》,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利润及其增长率水平、经营现金流、所属行业、所在区域、还款历史、经营年限等。
联合授信委员会和企业还应定期复评联合授信额度,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求,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申请对额度进行复评。
其次,要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最后,要建立预警机制。《办法》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更审慎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针对联合授信机制是否会影响企业融资的担忧,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将不受影响。
而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也往往不是资金紧缺。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却会对这些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在经济上行期,可能加剧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债务危机。
上述负责人表示,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