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的资本市场都非常重视投资者求偿权,强调维权渠道畅通、有效,主要的求偿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证监会近日在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会议重点讨论了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方面的功能作用,包括专业仲裁制度、小额纠纷调解制度、诉调对接制度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相比,广大中小投资者存在着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必然要求国家对中小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保护。
刘向东认为,作为民事纠纷,投资者损害赔偿应依法依规进行,而做到依法依规办事需要发挥仲裁机构的调解作用,通过仲裁调节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有效解决效率和公平问题。
据了解,仲裁制度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仲裁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体现高度专业性;二是仲裁受理范围广泛,包括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争议;三是注重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四是仲裁庭可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证券诉讼的救济。
刘向东认为,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社会机制能发挥监督协调等作用,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市场扭曲或投资损失。为此要合理运用社会仲裁调节等机构提供第三方公正的认证鉴定,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行政和解金补偿、专业仲裁、小额纠纷调解等制度机制,深化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