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企业发审标准不降低 询价机构需审慎合理报价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雪青 2018-06-16 1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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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试点正在平稳有序向前,第一家发行CDR的企业申报已经受理,84条逾2万字反馈意见释放出严格审核不放松的监管信号。

除了严把审核“入口关”,询价定价也是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上证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召集基金、券商、保险等机构投资者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创新企业询价提出了相关要求。

根据会议要求,机构投资者应该对试点企业质地、成长性、风险等进行充分研究,在估值定价中真正体现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为督促合理报价,参与创新试点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须出具研究报告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部门将对相关询价对象进行检查考核。

发行环节对企业“多维透视”审核

创新试点快速推进的背后,是监管层和市场参与方长期筹备周密部署的结果。速度快,并不代表创新试点企业能够“轻松过会”。有接近试点申请企业的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证监会对试点企业的发行审核条件和标准都不降低,审核程序和环节也并未减少,总体来说,监管层对试点企业从财务和非财务的角度,进行了全方位、多维度的严格审核。

具体来说,在审核标准上,新经济企业在境内上市需要符合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的发行条件,有关条件细化后会涉及诸多内容。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系统总结多年积累的审核经验,完善发行审核的关注要点和标准,待成熟后将以适当形式对市场公布。

实际上,近年来证监会在发审环节一直采取的是“多维透视”审核,不仅局限于案头工作和审核书面材料,还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把情况摸清摸透。例如,证监会对在审企业建立了现场检查机制。2016年底以来共对87家IPO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先后向稽查部门移送了4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线索。

在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大背景下,新一届发审委对IPO的审核也更加全面和精细化。审核关注内容既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存货、现金流等财务指标,也包括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票据融资、第三方付款等非财务指标,还要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有无重大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合规性等发行上市条件。

询价需考虑流动性对报价影响

随着创新企业试点工作的推进,试点企业如何定价逐渐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会不会出现定价过高的情况已成为广大中小投资者越来越担心的问题。

据了解,为促进创新试点企业合理定价,证监会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同时,证监会还将要求专业机构投资者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由于创新试点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为配合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已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调整。记者注意到,为充分发挥专业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本次承销办法调整了网下股份锁定等安排,机构投资者要承担更高的投资风险,报价中需真正体现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

询价机构需上报研报接受考核

为督促询价对象切实对试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证监会还要求,参与创新试点企业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出具研究报告,并通过主承销商向监管部门报送。主承销商在向证券业协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各家机构的估值报告,有关部门将对相关询价对象进行检查考核。

有投行人士指出,长期以来,新股上市初期普遍涨幅较大。在原来的市场条件和定价机制下,一些机构投资者盲目报价,以募集资金量倒算、以市盈率倒算、依赖海外市场价格等,定价功能逐渐弱化。

“实际上,发行企业的行业、业务、技术、治理、管理、内控、财务等各方面都对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预期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应当通过招股书全面理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与业绩变动情况,深入研究发行人面临的各项风险因素,审慎采取适合发行人特点的估值技术和估值手段。”上述投行人士认为。

据记者了解,接下来,证监会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发行承销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询价对象在报价环节是否进行了深入研究,报价依据是否充分,估值是否审慎,参与询价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新股上市后的交易行为等等,对于发现问题的询价对象,证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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