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私募自查整改细则出炉 11月10日前需提交自查报告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左永刚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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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私募自查整改细则出炉

11月10日前需提交自查报告 全国股转系统对未提交、在指定披露日未披露自查整改报告或虽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但经审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将予以摘牌

11月10日前需提交自查报告

全国股转系统对未提交、在指定披露日未披露自查整改报告或虽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但经审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将予以摘牌

10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同时要求挂牌私募机构在2017年11月10日前提交整改报告。

在此之前,2016年,全国股转系统下发《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对新增挂牌条件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此次发布的“细则”明确了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

自查整改的范围是,2016年5月27日《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纳入自查整改范围。

细则明确,涉及收入占比的计算应以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作为细则的核心内容,自查整改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也进一步明确。关于收入占比指标,细则明确,《通知》要求,“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其中,“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应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跟投收益”;“收入来源”应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跟投收益”的计算口径应以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部分带来的收益为计算依据。

关于资产管理规模,细则明确,《通知》要求,“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挂牌私募机构的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和类型的认定,以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为准。

细则明确,挂牌私募机构应当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主办券商应当对其持续督导的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与自查整改报告一并提交。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应当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列明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挂牌私募机构与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另外,全国股转系统对已报送的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挂牌私募机构及其主办券商进行解释、说明和更正。全国股转系统对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后要求挂牌私募机构与主办券商在指定披露日统一披露。全国股转系统对未提交、在指定披露日未披露自查整改报告或虽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但经审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将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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