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在投资能力方面,《办法》称,首先,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特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明确长期收益目标、长期业绩比较基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
其次,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专门的资产配置策略,满足税延养老保险资金长期保值增值、控制下行风险的投资目标。配置策略包括债务导向型策略、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可持续支取策略等。
在风险管理上,《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下重大事项:一是A类和B类产品的投资账户连续3个月投资收益率低于确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C类产品的投资账户滚动90天内净值回撤超过15%;二是账户不能给付正常保险产品转换的资金请求;三是重大IT及交易系统故障和重大操作风险等;四是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重大投资风险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