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 2018-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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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其与关联方江阴盛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多笔关联资金交易事项,已披露的2015年半年报关于资金往来金额及资金用途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2015年年报关于资金用途的披露不完整。华宏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的披露要求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和《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宏医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龙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况清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2015年11月4日至11月13日期间,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通过4只私募产品和14只信托计划陆续增持“科恒股份”“大东海A”等4只股票,在持有相关股票累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行为,违法增持金额合计约3766万元。广东新价值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3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4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广东新价值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文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冬妮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秦某系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曾祥颖与秦某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祥颖与秦某存在通讯联络,后曾祥颖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高盟新材”125700股,共计获利约13.8万元。曾祥颖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曾祥颖违法所得约13.8万元,并处以约41.5万元罚款。

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一是杨泰华于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上述期间内,杨泰华控制使用“尹某芝”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约3亿元,已卖出股票获利约1433万元。杨泰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杨泰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约1433万元,并处以约4301万元罚款。二是陆茜于2010年3月至调查期间先后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建国门外大街营业部、北京科学院南路营业部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上述期间内,陆茜控制使用“林某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没有违法所得。陆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陆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0万元罚款。(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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