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遇发起股东“七年之痒”6家满十岁外资寿险公司集体亏损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冷翠华 2017-11-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16家寿险公司中外股东持股比例为50%:50%

根据2016年的年度数据,28家外资寿险公司有11家净利亏损,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6家普通寿险公司已经成立10年以上,且这些公司全部遭遇过一方发起股东的彻底退出。

一般而言,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约为7年,近年来寿险业出现了盈利周期后延之势,但经营10年以上仍处于亏损状态则为数不多,有的也因此受到原有股东的抛弃。

从目前外资寿险公司的中外股东持股比例来看,共有16家险企的中外股东持股比例为50%:50%,仅友邦保险1家为外资独资寿险公司,其余11家为中资控股寿险公司。

长期亏损耗尽股东耐心

根据去年年报披露的数据,记者梳理发现,共有瑞泰人寿、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等6家已经成立10年以上的外资寿险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一般而言,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约为7年,如果超期仍然无法实现盈利,股东见不到投资回报,则可能耗尽耐心,选择转让股权并退出。

以瑞泰人寿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8日,在其成立7年之时的2010年,其发起股东之一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国电资本控股公司。3年之后的2013年,该公司的另一发起股东瑞典斯堪的亚公共保险公司将其50%股权转让给耆卫人寿保险(南非)公司。从持股份额来看,中外股东各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但其两家发起股东已经全部退出。去年,该公司净利润约为-7286.6万元,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59万元。

该公司原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端投资理财型保险计划,近两年在中国保险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虽也提出了实施战略转型,业务重点转向保障型保险产品领域,不过其实施效果并不好,存在部分制度、流程未能及时更新完善的情况,2016年SARMRA得分仅为34.74分。

业内人士分析,其转型步伐缓慢与其50%:50%的持股比例有关。

事实上,除了瑞泰人寿,其余成立了10年以上仍亏损的外资普通寿险公司还包括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等5家外资险企。到目前为止,这些公司的发起股东有的部分退出有的全部退出,都发生了较大的股权变更事件。6家险企中有3家的中外股东持股比例为50%:50%。

例如,2015年,中法人寿原股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将持有的50%股份悉数转出;新光海航人寿在2016年遭到发起股东海航集团出清股权,外资股东新光人寿也减持了部分股权,不过这一股权转让仍待保监会批准方可生效。从2015年11月23日至今,该公司已有近两年停止开展新业务。

从股权变更时间来看,发起股东退出时都是在公司经营7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长期经营亏损可能使股东失去耐心,选择退出,而新股东必然带来新的经营思路和策略,影响公司的发展,而这种影响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一位分析人士表示,经营业绩和股权变更可以互相影响。一般情况下,股东频繁变化对公司发展而言并非利好,而外资寿险公司在最近几年出现中外股东“分手潮”,一个重要原因是双方经营理念存在较大差异,且持股较为平均,遇到分歧时不易高效决策,同时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也无法给股东带来好的投资回报。

持股上限增1%的意义

从外资公司的中外股东持股情况来看,目前最为普遍的是50%:50%的结构,28家外资寿险公司中有16家属于这一情况,其余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皆低于50%。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外股东各持股50%的外资寿险公司中,部分公司仅有两个股东,而两个股东各占50%股权,常被称为“最差股权结构”,其最大弊端之一在于当股东意见出现分歧时将难以统一,企业发展易陷入僵局。目前之所以有不少外资险企采取这一结构,主要是受政策限制。

根据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不过,50%的外资持股上限将被逐渐打破。11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对于外资投资金融领域的股权比例限制。其中,在保险领域,3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5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持股可以从50%到51%,表面上看仅有1%的变化,实际上却关系着公司股权的大变化,也就是说外资股东可以实现对寿险公司的控股权,而如果完全放开对外资的限制,则意味着进一步的开放,可能出现更多外资独资寿险公司。”上述分析人士表示,不过对于现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来说,外资股东想要获得控股权恐怕并非易事。

不仅外资寿险公司的外方股东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放开,其业务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今年9月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上指出,将坚定不移地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对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险企,将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对尚未进入中国的外国保险机构也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政策的放开将增强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同时,进一步的开放可以促进改革,对推动保险市场改革,促进竞争、提高效率都具有积极意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