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与实施条例同步施行
环保意义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负责人日前表示,《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实施条例》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开征环保税将促使企业采用新技术来加强排污治理,降低污泥等污染物排放,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协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宋建华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经济高效的第三方合作模式,利用高新技术将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不仅能使企业获得减征环境保护税,而且通过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和社会双赢。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其环保意义和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预计环保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是通过税收杠杆引导和促使企业加强排污治理,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