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三是随着改革开放推开,绝大多数细分行业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都可能降到50%以下。
文宗瑜认为,国有股权安排及持股比例设计至关重要,既要顺应市场化改革要求,又要确保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定位于国有资本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提升。为此,应兼顾国有资本的战略社会功能和经济放大功能,坚持股权主体多元化和产权性质多元化相结合。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领域的央企,除依法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向非公有资本放开,但要保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地位,即国有股持股比例应保持在50%以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大多数央企可相对控股:国有股持股比例不高于50%,但要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比如可采用特殊管理股模式,也可以是国有股持股比例相对高于其他任何出资人股权占比,如可以是40%、30%、25%等,具体要视公司整体股权结构而定;充分竞争领域的央企应实施国有参股或部分退出。总之,“36号令”的施行有利于民资和外资参与并购重组国有企业。从长期看,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混改
按照“36号令”,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36号令”还规定,国有控股股东一年内累计净转让达总股本5%以上的应报批。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36号令”的施行,对于持有18万亿元A股市值的各类国有股股东来说意义重大。授予企业更多自主权,有利于混改进一步推进,能让各种所有制企业,尤其是外资更加公平地参与国企改革当中。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资资本交叉持股,允许并鼓励民资外资控股甚至独资,从而避免长期以来“一股独大”的问题。
东方证券认为,强化国企以及地方国资委自主权,是国企管理进一步市场化的必由之路。“36号令”的施行对国家出资股东、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与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给予企业和地方一定决定权,有利于赋予国有资本更强活力。此外,“36号令”与近期出台的H股全流通政策有共通之处。全流通为国资提供一种退出机制,在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大、鼓励引入战投背景下,有利于国企股东构成进一步多元化。同时,“36号令”是在之前多份文件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而成的,对市场的边际影响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