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至少发布了17个城市的发展规划的批复。通过对这些批复进行梳理,笔者注意到一点,就是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了要求。
比如,7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明确要求“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此后,包括沈阳、拉萨等16个城市的发展规划都有相同的表述。
上述17个城市的发展规划,时间均到2020年。
保障性住房,顾名思义,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化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多年来,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房建设力度,以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北京市为例,2017年,北京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5万套,竣工6万套。截至8月底,保障房新开工4.9万套,完成全年5万套任务的99%;竣工7.1万套,完成全年6万套任务的118%。
建设保障房,是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有人却打起了保障房的主意,比如,开着豪车住保障房、将保障房用于出租……
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市则对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做出“限售”规定。根据石家庄市住建局10月16日发布的《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笔者认为,不管是对保障房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还是做出“限售”规定,其目的都非常明确,就是让保障房能够给那些真正有住房需求的人,实现“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