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规定险企董事会独董人数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程竹 2017-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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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网站26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保监会起草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提出,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二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保险机构存在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办法》表示,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和公司发展阶段特点,选择具有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或专业经历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不断优化董事会专业结构,提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效能。

《办法》指出,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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