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先导 制度优势构筑基金业发展基石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叶斯琦 2018-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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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已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辅以各环节部门规章的较为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在基金管理层面,坚持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在市场层面,坚持受托理财契约精神,初步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理念和受托人文化;在监管层面,坚持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鼓励多元竞争,推动行业人才、管理、文化建设,鼓励行业创新发展。在法律法规制度“保驾护航”下,公募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在统一监管时代下,公募基金业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体现,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建设将为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制度“活水”。

制度优势是核心竞争力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中国公募基金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制度建设的“保驾护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指出,为了保证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公募基金的诞生、成长和发展一直是在完善健全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下进行的。

不同于海外市场的自发生成,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在一整套监管法规体系的引导下逐渐成长起来。比如,强制托管制度使基金资产保管和基金资产管理分离,杜绝了基金管理人挪用、转移基金资产的可能,保证了持有人的资金安全。20年来,公募基金行业没有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没有出现一起挪用资金事件。又如,法定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持有人可及时了解基金的资产组合、重仓股、投资策略等,从而督促基金经理遵守契约约定,规范投资行为,保证了公募基金规范运作。

公募基金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已成为其他资产管理行业的学习对象。例如,基金托管制度被理财行业广泛效仿;基金行业内控制度为财富管理行业树立标杆;净值管理有望成为资管行业的通行做法。

在这套监管法规体系的呵护下,中国公募基金业始终有序稳步发展,没有出现大起大落。截至2017年12月底,公募基金资产规模达11.6万亿元,产品数量达4841只,成为国内最重要的资产管理机构之一。

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可以说,中国公募基金业的发展史,正是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历史。1993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的规定,投资基金发行的审批权,一律由各省收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1997年1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此拉开了公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的大幕。回过头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上接A01版)随后,来自人大财经委、证监会、发改委、科技部等方面的起草小组成员日夜兼程,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参与立法。2003年10月28日,备受期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公募基金的“根本大法”彻底结束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局面,明确了公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奠定了行业发展的基石。

当然,法律体系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由于在基金融资、私募监管等问题的解决上仍存在较大分歧,200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立法中做了严谨负责的“留白”处理,等待进一步的修法。

2013年,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思路指导下,《证券投资基金法》完成修订。修订后的基金法放宽了公募基金的发行审核,实现了由审核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新基金发行程序大大简化。此外,修订后的基金法在强化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放开了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限制,也放开了专业人士持有基金公司股权的限制。

近年来,公募基金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例如,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为提升行业的合规风控水平,相继出台《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压力测试制度体系。

可以说,与时俱进的制度建设,为公募基金业注入了持续发展的动力。目前,在产品层面,公募基金产品体系不断丰富,投资范围逐步扩展,首批公募FOF产品已发行,REITs产品也在积极研究推进中。在公司治理层面,公募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已呈多元化格局,不同类型的基金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股东、核心员工与投资者利益一致的公司治理体系日益完善。在发展战略层面,相当一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开始根据自身在产品风格、渠道策略、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选择专业化、多元化发展路径,行业逐步形成差异化的战略发展格局。

迎接统一监管时代

2017年,行业迎来监管大年。特别是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业界期待已久的统一监管时代终于到来。

专家指出,指导意见中很多统一监管标准与现行公募基金监管政策“不谋而合”。例如,资管产品需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禁止金融机构进行刚性兑付。净值管理是公募基金自诞生伊始就严格遵循的要求,每只公募基金都是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禁止基金公司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相比之下,此前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都未实行净值化管理,而是依托资金池管理进行风险匹配,甚至由银行进行兜底,这种做法积累了流动性风险,并使资金成本畸形化,扭曲了市场的风险收益均衡。

又如,指导意见要求,资管产品的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这也是公募基金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已奠定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实际上,公募基金的托管要求不仅确保资产隔离,更要求托管机构负有受托责任,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此外,指导意见中的信息披露、资产组合管理、风险准备金等要求都已在公募基金行业实施已久。

业内人士指出,正是公募基金的制度设计者自始至终坚持的严控风险、明确受托义务的原则,使公募基金行业自诞生之初就守住了普惠金融产品的底线。在统一监管时代,公募基金业的制度优势将得到进一步体现。

展望未来,与时俱进的制度建设将给公募基金业提供更充沛的“活水”。例如,在加快推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公募基金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洪磊表示,养老金制度建设关系我国养老体系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的养老福祉,公募基金与养老金相辅相成,已在成熟市场得到充分验证。在资产安全性、运作透明度及成本收益方面,公募基金显著优于其他形态的资金管理服务,能够为各支柱养老金提供安全可靠、有成本优势和竞争力的管理工具;养老金进入公募基金必将有力推动资本市场买方功能和长期资本形成。建议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鼓励个人开立延税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自主投资于公募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产品,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养老体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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