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建议设立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 2018-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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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建议,结合现有资源,考虑以投服中心为平台建设专门的全国性调解机构,辅之以配套机制的保障,实现从分散调解向集中调解、传统调解向专业新型调解的转变,成为市场纠纷化解的主要渠道和重要依托。

关于设立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吕红兵建议,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当是以中立、公益、专业为特点的组织。从海外经验来看,非营利维权组织既可以完全基于民间力量自助发起,也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组建形成。但实践表明,没有政府的支持,也可能使得该类组织的维权行动举步维艰。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基础尚为薄弱,民间组织的一些固有缺陷在我国可能尤为凸显。因此,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特征以及证券监管机制的运行环境,调解中心宜采取由中国证监会主导、其他社会组织力量积极配合的模式依法组建,成为证券监管机构支持下成立的半官方组织。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可以选择事业单位、社团或者非营利公司。

运作模式方面,吕红兵认为,全国性的调解机构设立后,应当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承担全国性全市场的纠纷调处职责。第一,建立公开便民的纠纷承接机制,承接整个市场各类来源的纠纷调处申请;第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调解网络,具体负责各地区的纠纷调处任务,便捷灵活地调处纠纷;第三,建立专业权威的调解工作机制,适应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和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增强调解的公信力和吸引力;第四,建立中心调解与律师调解的对接机构,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功能;第五,建立中心调解与法院诉讼的对接机制,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

配套保障方面,吕红兵认为,一是法律保障。要通过证券法立法修订等方式明确调解机构的地位职责,通过证监会管理办法等形式明确调解中心具体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二是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与机构和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因此,可通过制度设计体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保护,如国际通行的单边裁决机制、通过诉调对接为调解协议提供司法保障。三是监管保障。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对第三方调解的监管支持,通过监管激励和约束引导市场主体调解解决纠纷。

吕红兵建议,为进一步树立第三方调解的独立性、专门性、高效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应该结合现有资源,考虑以投服中心为平台建设专门的全国性调解机构,而该中心在性质、定位、工作基础、可操作性等方面已经打下良好基础,可以使得此工作事半功倍。因此,建议立法机构与监管部门尽快依托投服中心研究提出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和机构的方案,早日实现机构挂牌设立,并同步建立健全与新型调解机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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