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层重要成员之一,尽管每家公司对于财务总监的角色略有不同,但共性之一是——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据财汇大数据统计,2017年两市共有57名时任财务总监遭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原因多与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致使财务报告失真有关。少数公司出现接连两任财务总监被通报批评。
较为典型的案例是恒顺众昇(300208)。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4月2日,恒顺众昇关联公司ASI(即“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与四川电力签订《苏拉威西高炉冶炼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下称《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苏拉威西高炉冶炼项目总承包备忘录》(下称《总承包备忘录》),其中,《总承包备忘录》约定该工程的设备成套由ASI指定的分包商恒顺众昇提供。
基于上述协议书和备忘录,2014年4月8日,四川电力与恒顺众昇签订《ASI高炉冶炼项目电气设备成套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电气设备合同》),合同金额1100万元。2014年6月30日,恒顺众昇确认该项合同收入940.17万元,占半年累计收入的4.7%;确认利润392.14万元,占半年累计利润总额的16.75%。
经查,四川电力在2014年6月并未对上述合同涉及的设备进行验收,实际验收时间为2015年3月,相关货物截至2014年12月仍由恒顺众昇保管。恒顺众昇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确认此项收入,证监会认定此举构成提前确认收入。不仅如此,证监会还认定恒顺众昇在2014年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7991.45万元(总合同金额为9350万元),利润2834.91万元。
虽然,恒顺众昇相关当事人随后提出陈述和申辩,但证监会复核认定其证据不足,未予采信。证监会指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涛,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中介机构更加尽职,财务总监对于财务报告真实性承担的压力在增大。”一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说,新的会计准则实施后,以前常用的一些会计“后门”被堵住,这倒逼财务总监将更多精力用于提升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