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互联网保险在各种场合刷足存在感,成为保险行业亮点之一。
这一年,保险科技第一股——众安在线在香港上市;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深度潜入保险行业,诸如蚂蚁金服推出“车险分”,微信钱包在“九宫格”入口上线保险服务,百度则收购了保险经纪牌照。
2018年的首周,保监会批复国内首个保险科技公司开业。很明显,在可见的将来,“互联网保险”、“保险科技”仍将是保险行业发展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这场史无前例的大爆发,为什么会发生?诚然,消费者保险意识的逐渐开化,互联网保险中介主体的积极实践,以及国内外资本的热情助推,都成就了互联网保险最好的时代。
但更值得提及的是,监管的前瞻性以及鼓励创新的态度,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创造了难能可贵的时空条件,也让中国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创新最重要的市场。
监管政策前瞻
近几年,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指导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指引。
早在2011年,互联网保险业态还在萌芽阶段,保监会就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制定指引。
2015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保险商业形态出现,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
上述《暂行办法》称,满足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将“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一定程度上,《暂行办法》对中介销售互联网形态的保险产品,在地域监管上放宽了相关规定,为互联网保险的创新营造快速发展环境。
任何一项新业务的放开,希望与风险并存。互联网保险业务也蕴含着市场风险、业务风险、经营风险;互联网保险作为一股新势力,天然有打破利益固化的旧制度,建立高效新制度的动力。
监管的前瞻性在于,看到了互联网保险给行业带来了挑战,仍坚持在稳中求进地推进互联网保险发展,并把握住了创新和风险的尺度。
从今日回头看,正是这个《暂行办法》推动互联网保险进入爆发前夜。监管政策的及时出台,让处于迷茫中的互联网保险机构在平衡创新收益和合规成本之时,有了明确和清晰的参照。
在解决问题中前进
日前,蚂蚁、微保等线上保险代理牌照能否在全国展开业务的话题引发争议。其实这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中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为跨区经营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但也挑战了传统的地域监管框架。传统上,保险企业需要在各区域建立保险机构和团队,遵循各地的监管规则,以确保为当地客户提供良好的销售、承保和理赔等客户服务。
但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保险企业的业务架设于互联网平台之上,天然不受到区域的限制。如何平衡传统地域监管框架下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对地域限制的突破,不仅是中国监管体系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各国保险监管的一大挑战,并无标准答案。
互联网保险市场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很多。问题的暴露也许不是坏事,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无论如何,相比近年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前进中遇到的这些问题,都会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下得到解决,互联网保险的未来仍然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