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前会长孙杰:信托为形、受托为体、忠诚为核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赵明超 2018-05-11 07: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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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举行的2018中国基金业峰会暨第十五届“金基金”奖颁奖典礼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前会长孙杰表示,公募基金20年来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健全的法制和监管体系,包括引入“受人之托、替人理财”的广义信托关系,制定针对受托主体责任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制度,并践行谨慎勤勉、诚实信用等的道德标准。

孙杰表示,公募基金成立20年来,迅速成为居民理财的中坚力量,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是金融领域唯一没有发生较大系统性风险的行业,主要源于健全的法治和监管体系,包括“引广义信托之形、重受托之体、扬忠诚之魂。”

从国外信托发展历程看,广泛的信托关系运用于投资和投资管理后,都注重对信托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受托人的约束、强化行为和道德层面的管理。孙杰表示,从海外的历史教训可以看出,信托关系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容易被借用于其他目的,引发金融犯罪。从市场实践出发,应把着眼点放到信托关系的重要载体,那就是对受托人的约束。

对受托人行为监管主要体现在强调受托人义务。孙杰认为,“受托人义务”是资产管理的最高道德标准,是资产管理业之魂,其核心是对投资人的“忠诚义务”,由此引申出一系列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成为现代资产管理的灵魂,并引申出了包括“防止利益冲突、资产分置、尽心打理、专业技能要求、信息披露”等可操作的规则。

孙杰表示,我国的《基金法》吸收了欧美一百多年的经验教训,很好地处理了监管重心问题,“既构建了基于信托法平台的公、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体系,引入了广义信托关系的概念,也吸收国内外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一整套针对受托主体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即“受托职责”。同时,结合本土实践,实行了“双受托人制度”,但没有完全拘泥于信托关系,把调整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完整意义信托关系的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更具有包容性和时代特点,符合国际惯例。

孙杰特别提到,《基金法》引入了《民法总则》、《信托法》、《银行法》、《证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谨慎勤勉”、“诚实信用”,共同构成“忠诚义务”的表述,是我国基金行业实践经验的产物,反映了中国古老“忠、信、义”的文化传统,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中独树一帜的原则。

在孙杰看来,公募基金是投资理财行业中,唯一受国家法律、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多方最全面、最严厉监管的行业。在销售规范、资产运作、信息披露、从业资格、公司治理、流动性管理、合规风控、风险处置等全流程中,都有法律、规章、行业自律、市场评价、投资人的监督等一整套保障制度。

得益于制度保障,公募基金不存在刚兑、错配、嵌套等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还授权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实施监控的穿透原则,对目前金融领域的监管提供了新鲜经验。

孙杰表示,近期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市场出现的问题出发,提出了一整套富有时代特点的监管原则和措施,基本涵盖了资产管理的各种国内外监管理念。除了对资产管理的各类主体行为责任的约束,还增加了国际组织关于宏、微观的审慎监管理念,在很多方面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是非常好的指导文件和原则指南。

在孙杰看来,我国的《基金法》经过市场实践和检验,具备了监管公募私募资产管理的基本要素,可以成为相应法律的基础版本。《指导意见》引入《基金法》的法理和监管原则,“这是对公募基金的一整套体系的肯定。”

对于整个金融行业即将到来的扩大开放,孙杰表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结构将有一个很大转变,老百姓和机构理财有了多样化选择,“引入新的竞争,会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强化法治体系,有着巨大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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