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财富》杂志有篇文章颇为有趣,题目是《对冲基金求胜无所不用其极》。文章内容暂且不表,但它确实关注了一个颇为重要且具普遍性的话题——投资经理的行为边界在哪里?
毫无疑问,投资经理的行为边界首先受到法规的约束,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具体来说,法规对投资经理的约束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投资经理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勤勉尽责,不做老鼠仓。二是要求投资经理严格遵守法规对产品的要求,投资组合不逾越法规要求。三是要求投资经理对客户资产高度负责,遵守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依法合规募集客户资金。
在法规以外,在职业道德和风险控制的范畴,还有很多内容,值得投资经理们注意。
首先,投资经理对于客户资产应有勤勉尽责的义务。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一天必须工作多少时间,但是尽职尽责、避免疏忽和失误,应当是对所有工作岗位的必备要求。
在认可大多数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勤勉工作的前提下,我们也发现,行业里有这样那样因粗心疏忽导致的问题。如新股网下申购未及时缴款,交易频繁出现错误疏漏,一些人员变动、职责划分不清导致的投资上的懈怠和低效等。这些显然应予以警惕。
其次,投资经理对于客户资产有谨慎处置的义务。在A股市场和债券市场,这一点有时候很容易因投资经理过于追求好业绩而被置之脑后。
比如,有些股票基金在投资组合上呈现出了行业基金的特征,投资组合过度暴露于少数板块或行业上。再比如,有些债券基金的管理人有意无意地寻求突破常规风险水平的组合,增加类权益品种的持仓水平,尽力提高组合的久期和杠杆等。还有就是行业的老问题,基金组合风格和基金名称或契约相距甚远。
这些行为本身很难说是出于恶意,但从长远看,其实与基金契约和法规精神不符,对于投资人而言并不有利。
最后,投资经理负有公平对待客户资产的义务。关于公平对待,这是个可以长篇累牍做的大文章。但是,有一些隐性的话题是值得关注的。比如,基金如果不妥善管理资产增长速度,那么对于其原有客户特别是长期客户的利益是有影响的。再比如,公募基金如果热衷于维持某个时点的管理规模,那么对于所有长期客户的利益也是有妨碍的。
诚信、审慎、勤勉、尽责,这些词看似普普通通,对于资管行业而言,却是终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