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6月1日发布通知,拟调整收盘交易机制,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并就收盘交易调整相关规则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规则修订涉及《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风险警示板管理办法》和《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连续竞价交易时间安排,明确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14:57至15:00;调整收盘价的产生方式,将原有的“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的方式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增加了“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规定该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并明确“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与“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股通每日额度用尽时的相关安排。当沪股通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后,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沪股通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收盘集合竞价是国际证券市场收盘价产生的主要方式之一,上交所经过长期认真研究,认为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有助于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从国际实践经验看,采用收盘集合竞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异常交易风险,降低收盘阶段的价格波动。下一步,上交所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规则相关安排,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则后发布实施。(周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