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被曝光以后,在证券市场上引起了极大震荡。监管部门紧急行动起来,在对公司立案审查的同时,还对退市制度做了相应修改,明确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有评论说,这个退市新规是为长生生物“量身订制”的,笔者则认为,这应当说更多是鉴于长生生物的教训,而对相关制度所做的必要修改与完善。从此以后,对那些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实施退市,也就有了行政法规上的依据。一旦发现了问题,就可以重拳出击。
当然,对于这次修改退市规则,市场内外也有一些议论。有的认为如此快速修改退市制度,是否必要或者合适?平心而论,这次修改退市制度,增加了相应的条款,本身是对原有退市制度所存在的不够完善之处所做的必要而及时的修正。现实问题是,通常认为,一家公司能够在主板市场上市,质地应该不错,也该有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应该存在严重的纰漏。所以,在以往的退市规则中,对企业严重违法之类的状况缺乏有效应对措施,更多是针对企业财务异常状况的相应规范。但事实证明,仅有这样的规范远远不够,长生生物的案例再一次告诉人们,在暴利面前,还真会有一些无良企业主会罔顾一切铤而走险。既然存在这种状况,那就该毫不犹豫地坚决打击。因此,在修改相应规则时也就应从快,以严厉惩戒违法分子,震慑那些存在违法动机试图效尤者。
那么,依据修改后的退市规则,那些主业涉及公众健康安全以及生态安全等的上市公司,是否会面临较大风险呢?笔者以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生产药品、食品的企业,其本身的工艺规范都是把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放在第一位的,如果对此都没有信心,也没有把握,那么只能说明从一开始就不具备从事这些业务的条件,更不应该成为这些行业中的公众公司。另一方面,国内现行的药品、食品生产规范还是相当严格的,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是能保证不出安全问题的,并且产品质量也是有着相应的可靠性。那些出了事故的公司,恰恰违反了最基本的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要求,这本身就变成了非法生产。无疑,这样的企业,不但该驱逐出资本市场,也该驱逐出这个行业。在这里,我们需要把发生生产事故与违法经营区别开来。这次监管部门修改退市规则,着重打击的是重大违法行为,指向十分明确,不会导致扩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合规生产的医药、食品企业,运行环境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不能认为从今以后就会成为“高危企业”了。而对于某些存在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来说,他们原本就处于高危状态,打击这样的企业,不但是惩罚违法行为,也是对众多合规企业的有力保护。
在实施退市新规以后,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毕竟,当上市公司因为严重违法而被实施退市,投资这家企业的股东将遭受难以估计的损失。作为普通投资者,他们完全是无辜的,他们并不知晓公司在生产中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但却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的确很冤。因此,如何加强对强制退市公司投资者的保护,确实是个大问题。怎样建立起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尽可能方便普通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以及争取相对较多赔偿,值得细细研究。为此,相关职能部门有必要为这些受害的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而换个角度看,投资者也需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辨别能力,在个股选择中,除了关注业绩,还要关注其公司治理结构。而作为监管部门,对此也要不遗余力,将监管前移,尽可能防患于未然。
近两年来,监管部门已多次修改退市规则,目的正是希望能建立起一种防范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为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切实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要这些修订后的规章得到全面落实,相信其效果必会在市场上逐步得到体现。
(作者系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