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保监会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是保险行业的纲领性文件。现行的管理规定还是2008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简称1号令)。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1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不能适应偿二代下的监管制度、不能满足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需要。
其实,早在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后,保监会就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并于2016年底起草完成了初稿。今年以来,保监会又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的要求,对初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以说,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很好地体现了最新的监管精神,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监管文件。
今年以来,保监会连续对外发布强化保险监管、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等通知文件,展现出一个敢于监管、强于监管、精于监管的形象。
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过去也有很多突破之处。比如,对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再定位,明确其“三个参与、一个负责、一个监督”的职责,保监局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利于整合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防范行业风险。
又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的监管指标标准。过去,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这两个指标是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的主要指标。但新规则在上述两项指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要求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需为B类以上,且3个指标同时达标,才是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这相当于3个条件都具有“一票否决权”,提升了偿付能力监管达标标准。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监管合作和协调的内容,这是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之后,保险监管与时俱进的又一次体现。征求意见稿提出,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协作,包括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制度的协调,强化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控等等。
可以预见,严格执行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将成为保监会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