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明
距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过去了半个月,主动复牌的公司超过30家,首例强制复牌公司也已产生。笔者认为,正是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停牌种种,才有了交易所、上市公司有的放矢的执行动力和效率。
首先,停复牌基本原则得到强化。明确了不停牌、短期停牌、间断性停牌的审慎停牌原则;要求重大事项按照及时披露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不应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停牌,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其次,市场流动性得到增强。重大事项停牌期限压缩,交易所需对各类型重大事项停牌的最长期限作出进一步明确。
需要指出的是,长期停牌并不是不允许。上市公司确有需要的,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程序即可。
第三,交易机会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老赖”,证券交易所将采取强制复牌措施。不符合规定事由或者不宜停牌的申请,证券交易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拒绝。
第四,市场预期得以明确。
最后,惩戒措施升级。严格追究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目前,停复牌自律规则等配套制度尚需完善。证券交易所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自律规则,对停牌原则、类型、期限、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做好自律管理服务工作。
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随意停牌、拖延复牌时间,或者不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证券交易所将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行为,及时报证监会处理。
相信,在未来的实践中,对随意停牌、长期停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清晰,以及利用停复牌进行控制权之争等不当行为说“不”的情形会越来越常见,上市公司以停牌为庇护伞的“好日子”将一去不回头,停牌钉子户被尽数拔除很快就能实现。